临沂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申报前需要办理的相关事项:
1、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或报告表)→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稿)送市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勘察现场,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审批程序:
生产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 (报批稿)3套→10个工作日内领取批复文件。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