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lj/2019-0000009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水利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1-3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31   作者: 点击数:  

SDPR-2018-0180005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

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编制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单位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先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

(方案)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编制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单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是指申请人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所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以及其他技术论证分析报告、专题论证分析报告等申请材料要件。

技术服务单位是指在省水利厅行政审批过程中编制论证报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人依法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申请人是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条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和规范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技术服务工作,制定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组织对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人员从业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数据。

第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服务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服务单位接受业主委托提供服务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技术服务实行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九条行政许可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第十条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依据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技术服务单位要求如下: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涉及的“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申请人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报告应当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 719)编制。

(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涉及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 619)编制,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31号)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和对调水工程恢复原状的设计方案应当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四)取水许可涉及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要求编制。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编制。

第十一条建立论证报告质量评价制度。

按照《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8〕3 号),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技术服务单位编制的报告(方案)进行评审,报告(方案)专家评审结论是评价技术服务单位编制论证报告质量的主要依据,具体打分标准如下:

(一)报告(方案)经过第一次评审即通过专家评审的,得5分;

(二)报告(方案)经过第一次评审即确定为不通过、不予许可的,得-3分;报告(方案)不予许可后再次提出申请的,第二次专家评审当场通过得2分,当场不通过得-3分,报告(方案)在承诺期限内经过修改完善后通过复审得0分,技术服务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论证报告修改或报告(方案)修改完善后仍未通过专家评审、不予许可,得-5分;其后再次提出许可申请,专家评审通过的得0分,不通过的得-5分;

(三)报告(方案)经过第一次评审由专家出具修改意见,报告(方案)在承诺期限内经过修改完善后通过第二次专家评审的,得3分;技术服务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论证报告修改,或报告(方案)修改完善后仍未通过专家评审、不予许可的,得-3分;其后再次提出许可申请,专家评审通过的得0分,不通过的得-5分。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打分标准外,技术服务单位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经查实的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处理、处罚的,一次扣20分。

技术服务单位综合得分=(一定期限内总分数)/(服务项目数)。

第十二条实行论证报告质量评价定期通报制度。

省水利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技术服务单位月度、季度、年度服务项目数、综合得分情况以及违规行为情况。通报结果为申请人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时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行政处罚。

因技术服务单位原因导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可依法追究技术服务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行政处罚:

(一)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三)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单位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水利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或者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处理。

因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按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省水利厅将通过“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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