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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率先出台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5-02-26 00:00 网站管理员  审核人:

近日,沂水县在全市率先出台了《沂水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农村公共供水运行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该《办法》先后征求了县发改、财政、法制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并研究通过,也是2010年发布施行的《沂水县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的有益补充,标志着沂水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

《办法》共515条,明确了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是指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运行而筹集的用于工程大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适用范围包括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工程。户建、户管、户用的分散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中提取10%;二是县财政按上年度所收水费总额10%的比例列入当年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三是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营管理权拍卖或承包费收入所得;四是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正常供水的相关补偿资金;五是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

《办法》要求,县财政、水利部门以及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运行安全。(刘兆增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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