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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开始试点 莒南县 临港区被选为首批试点县区
2014-05-22 00:00 网站管理员  审核人:

   小型水库是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虽小,但承载能力大,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农村、农业重要的水源保障。长期以来,由于产权不清、无人管理、管护经费不落实,造成小型水库毁坏、破坏严重,形成了较大的安全压力。为尽快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决定在全省选取改革积极的县区进行试点。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13日开始实施,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我市莒南县、临港区被选为首批试点县,参与试点小型水库共计191座,其中小(一)型33座,小(二)型158座。目前试点的各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
  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实施指导方案》,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范围
  方案要求: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库产权界定工作,明确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明确管护主体及安全管理责任
  方案确定:县属的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水库管护主体;乡(镇、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街道办)水利站(所)作为水库管护主体;非水利行业所属的国有小型水库,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水库管护主体;个人、企业单位投资并拥有产权的小型水库,由产权所有者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三、落实管护经费和管理人员
  方案明确: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护体系,确保水库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到位。小(1)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人。
  稳定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小(1)型水库原则上不少于3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原则上不少于1.5万元/年·座。其中,专职管理人员聘用经费小(1)型水库原则上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原则上不少于0.5万元/年·座。
  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所属县区、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筹措。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规定,同时考虑到小型水库涉及公共安全的实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对小型水库管护给予适当补助。本次试点,省、市、县三级将对小一型水库各拿1万元,小二型水库各拿5千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探索建立新型管护模式
  方案提出:针对小型水库工程特点,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可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模式。水库管护主体对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并重点明确工程巡查、水位观测、信息报送等关键职责。其中,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水库,其运行管理合同中在确保生态保护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合同期限内必须服从防洪调度和水库安全管理。水库专职管理人员的聘用可与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方主体人员相结合。
  五、创新工程维修养护机制
  方案确定:对各级补助的水库管护经费,除用于水库专职管理人员聘用经费以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按照省政府“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的精神,鼓励各地通过“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模式开展工程维修养护。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可以县为单位打捆招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具有相关资质的中标维修养护单位签订水库养护合同,年度结余经费滚存使用,确保经费全面用于小型水库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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