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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最新征收标准解读
2015-07-13 00:00 网站管理员 

一、征收依据(为什么收?)

1、《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3、《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5、《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收多少?)

1、原征收标准

201561日前,我市征收水资源费按照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下发的《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制定的标准收取:兰山区城市规划区以内地表水自备水源按0.4/立方米、公共供水按0.35/立方米收取,其他县区地表水自备水源按0.25/立方米、公共供水按0.20/立方米收取;地下水自备水源0.5/立方米、公共供水0.45/立方米、疏干排水0.1/立方米。

地表水征收标准全省平均0.33/立方米,其中最高的是济南市0.6/立方米,最低的是聊城市0.20/立方米,我市0.25/立方米;地下水征收标准全省平均0.76/立方米,其中最高的是济南市1.8/立方米,最低的是聊城市0.45/立方米,我市0.5/立方米。站在全省角度看,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较低。

2、现征收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资源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山东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最低0.4/立方米和1.5/立方米。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81号),要求2013年底前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要达到地表水0.4/立方米、地下水1.3/立方米左右。2014年年底前,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进行差别化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全省平均达到或超过1.5/立方米。要求各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市调整方案后报省批准。根据上级要求,2015415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临沂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1539),全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地表水公共供水0.35/立方米,自备水源0.45/立方米;地下水公共供水1.30/立方米,自备水源1.70/立方米;疏干排水0.20/立方米。该征收标准自201561日起实行。

三、征收主体(谁来收?)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的收缴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征收程序(怎么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根据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用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其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其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取水单位和个人持票据到财政部门指定的“票款分离”代收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目前我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临商银行均可办理水资源费缴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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