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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
2015-01-08 00:00 网站管理员 
临沂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
说明:
    1、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82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146号)要求,现将临沂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目前,全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4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0项,今后,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实施。
    2、如有对某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及设置合理性的意见,或者认为我局存在正在实施但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请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的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地址:lyslsz@126.com;  电话(传真):0539-81010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子项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备注
37130001025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建设验收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单位     1.《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7号)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不收费 
371300010250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不收费
3713000102503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1.《水法》(2002年8月主席令第74号)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二十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取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三条:“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不收费
37130001025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1.《水法》(2002年8月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防洪法》(1997年8月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和跨河……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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