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意见,创新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明确要求,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管理。
二是推广借鉴先进经验、创新我省水利工程建管模式的需要。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优化配置技术、人力、资金和管理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有利于挖掘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作潜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与水平,缩短水利工程建设周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简化合同关系,激发总承包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2016年以来,广东、湖北、广西、内蒙古等省区先后制定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通过在部分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中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管模式,解决设计方案与施工组织脱节、设计变更多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起草过程
2018年8月以来,我厅在深入部分市、县水利(水务)局和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借鉴有关省区的经验,于2018年10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为了让政策更接地气、更加实用,2018年11月、12月先后两次在全省水利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水利厅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提高了政策的认可度。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20条,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适用范围、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内容、总承包单位资格要求、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划内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关于总承包方式。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三)关于总承包内容。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内容,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四)关于总承包单位资格要求。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所有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隶属于同一经营实体的设计、施工单位,或具备单独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五)总承包合同方式。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分担条款,明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六)总承包单位职责。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内容全面负责,包括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等,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移交,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等。